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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法学与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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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学的概念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育法学在我国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中已经逐步成为重要的研究领域。从学科性质分析,教育法学既可以被认为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也可以被认为是与教育学有交叉的分支学科,它是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研究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的一门具有交叉性质的法律学科。教育法学的具体表述为: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法学和教育学为主要理论基础,以教育法律及其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案例法、分析法、比较法、语义法、推理法以及系统法等多种方法对教育法律及其问题进行研究,揭示教育法律规律,构建教育法律理论,指导教育法律实践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性分支学科。[2]由此可见,教育法学是教育法律体系建设得以科学发展的学科基础。

(二)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反映统治阶级在教育领域的意志,以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为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含义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泛指我国一切关于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广义的教育法主要包括:《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教育法律,如《教育法》;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教育行政法规,如《幼儿园管理条例》;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的教育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教育部门规章,如《幼儿园工作规程》;拥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教育地方规章,例如,2003年8月,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狭义的教育法与教育法律含义相同,均系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包括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关于教育问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