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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教育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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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法、法律的概述

(一)“法”“律”的古词义

在我国古汉语中,“法”通“灋”,据《说文解字》释义:“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法”的古词义的解释看,它具有“公平”“公正裁判”之意。“律”,据《说文解字》释义:“律,均布也。”从律的古词义解释,它含有“提供模式,纠偏止邪,使之平均齐一、统一”之意。

《尔雅·释诂》篇记载:“法,常也;律,常也。”由此可见,早在秦汉时,“法”与“律”二字已同义。在中国古代,最早把“法”“律”二字联在一起使用的是战国时期的法家先驱管仲,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他用“规矩”来比喻“法”,认为“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现代意义把“法”“律”联用作为独立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传入我国的。

(二)法、法律的含义

法学是一门有着悠久发展历史的学科,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法学领域的学者对法有着不同的阐述。我国法学界一般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1]它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确定人们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当今世界各国实现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

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法律泛指我国一切具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的总称。就我国现有的广义的法律而论,它既包括作为根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同时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级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等。狭义的法律则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包括基本法律、单行法律、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通常由“国家主席令”的形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