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由此可看出,进行登记注册是开办幼儿园的必经程序。理解这一程序条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审批登记注册的机关
1989年9月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该意见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由此可见,我国城市、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均应当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2.登记注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国家没有统一制定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办法,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予以制定,因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幼儿园进行登记、注册时所应该提交的材料要求各不相同。通常来说,幼儿园登记注册需要提交申请报告、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园场地证明、办园资金和经费来源证明、所办幼儿园的章程、拟聘园长及其他教职工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一部分省份,如云南、四川,还要求填写统一制作的《幼儿园登记注册申请表》,然后由规定的登记注册机关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登记注册后的监督管理
登记注册机关负责对已登记注册的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对幼儿园的举办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可以取消办园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