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章程是《教育法》规定的举办幼儿园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幼儿园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幼儿园章程应当由幼儿园的举办者拟定,并应当在幼儿园举办者向登记注册机关提交登记注册申请之前拟定完毕。
幼儿园章程中具体应当记载哪些内容呢?从《教育法》角度上看,幼儿园章程属于学校章程,是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的自律性基本文件。从民法角度上看,幼儿园章程属于法人章程,应当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章程中必须具备的内容,如不记载,将导致章程无效、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法人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住所、资本总额、所有制性质、人员等,以及任意记载事项(并非章程中不可缺少的事项,拟定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记载或不记载在章程中)。考虑到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机构在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中的特殊地位,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本书分别从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角度来探讨幼儿园章程的记载内容。
公办幼儿园的章程通常记载以下内容:
总则:载明幼儿园的名称、性质、隶属关系、办园宗旨、办园特色、培养目标等。
幼儿园的权利义务:载明幼儿园作为国家规定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幼儿园的组织机构:载明幼儿园内部建立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并明确各组织机构的分工和职责。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载明幼儿园的教师及其他职工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载明就读幼儿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就读幼儿监护人应当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