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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儿园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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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做了具体规定,赋予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通常也称之为办学自主权。《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共有九项,结合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机构的特殊性,本书将幼儿园的基本权利概括为八项。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举办幼儿园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幼儿园一经登记注册后,章程作为规定幼儿园的性质和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园特色、内部管理体制及资金、资产使用和内部管理等基本问题的基础性文件,便成为幼儿园依法按照章程实施自主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幼儿园的依法设立使其取得了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有权按照章程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建立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自主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二)组织实施教育保育活动的权利

幼儿园是对学龄前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有权依照国家的教育方针,结合本园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和主要任务制订保育教育计划,决定具体的教学方法和课程标准以及教材的选用等,依法行使幼儿园从事教育活动的权利,自主地组织、实施本园的教育保育活动。

(三)招收学生的权利

幼儿园通过对幼儿实施教育保育活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服务。要完成这一任务,幼儿园必须依据本园的办学条件和能力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确定招生的范围和数量,发布招生广告等确保招收到足够数量的学生。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对于幼儿园招收学生的时间和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