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教育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六个方面的义务,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中所必须履行的,但并非其全部义务。本书结合幼儿园的特殊性,将其六方面的义务概括如下。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首先,这项义务是我国宪法的要求。《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幼儿园作为实施学前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其次,这项义务是我国《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幼儿园除了遵守宪法外,还要严格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针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规定的法定义务,以保障其办学宗旨的实现和教育保育活动的实施。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保育标准,保证教育保育质量
首先,这项义务要求幼儿园在实施教育保育活动过程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即《教育法》的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并结合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实施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的身心和谐发展。
其次,这项义务要求幼儿园不断改善物质条件,为幼儿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且卫生的园舍和活动场所;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保障教育保育活动质量的提升;按照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确立的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严格执行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保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