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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与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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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民办幼儿园教师是指在民办幼儿园中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通过劳动获得所任职幼儿园支付的劳动报酬的幼儿教师。在民办幼儿园中从事保健医生、厨师、保育员、保安等职务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范畴,应当归为幼儿园的其他工作人员。

高质量的教育是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而影响幼儿园教育质量的关键是教师,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提高民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其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动力。但是,一直以来,教师队伍不稳定、教师素质不高已经成为民办幼儿园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因此,在对幼儿园所实施的管理中,幼儿教师是主要的管理对象。如何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幼儿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对幼儿园管理者的最大考验。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中,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公办幼儿园教师在薪酬、福利待遇、培训机会等方面存在显著差距,这直接导致民办幼儿园教师缺乏身份认同,并进一步影响了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这一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如何使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公办幼儿园教师实现同等待遇,真正享有同等权利,这是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稳定性的极大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国已经有许多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其中,“温州模式”备受瞩目。从2011年至2012年,温州市先后出台了包括《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14项配套实施办法、政策在内的一系列文件,简称“1+14”文件。这些文件所构成的政策体系,旨在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投资者合理回报、民办教师身份等方面入手,破除束缚民办教育发展的诸多政策障碍。按照文件规定,对民办学校提出分类登记及管理办法: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按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民办学校可以自愿申报法人类别。根据相关政策,民办学校在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之后,可以享受多项政策倾斜。资金方面可以享受到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补助政策,土地方面能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在收费上可以由学校按不高于当地上一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的标准进行优质优价的自主收费。此外,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可以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1+14”文件中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解决了民办教师的许多问题。按照该办法,民办教师的工资有了指导线,社会保障方面也不再与公办教师实行“双轨制”,在职称评聘和教育培训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过去由于保障差、待遇低而导致的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性强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不仅如此,该办法使《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有关规定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例如,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