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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办幼儿园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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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一个幼儿园同任何一个家庭或者商业机构一样,需要有规范有效的资金管理,否则就难以生存下去。资产与财务管理直接关系到民办幼儿园的生存和发展,筹集足够的办园资金并拥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是举办幼儿园的一个基本条件。《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由此可见,民办幼儿园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是能否筹集到充足的资金并对其进行合理的使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办幼儿园的投资者和管理者通常不是同一个人。投资者虽因其投资而拥有幼儿园的资产,但却不一定能成为幼儿园从事教育活动的管理者。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有的研究者以民办幼儿园的资金来源和产权归属为依据,把民办幼儿园的举办人(投资人)分为集体企业法人、非公有制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非国有事业单位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根据其投资人的不同类型,从而将民办幼儿园大致分为国有民办型、民办公助型、民办民有型、股份制办园型和私立型幼儿园五种类型。但无论哪种资产类型的幼儿园,其收费和教职员工的薪酬都是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