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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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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此可见,政府对于民办教育采取扶持的态度。从理论上而言,政府对幼儿教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幼儿教育事业具有社会公共性和社会公益性,而这种特性决定了幼儿园非企业的性质。同时,从另一个角度讲,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是帮助政府解决公办幼儿园资源紧张,群众面对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所以,政府也是受益者之一,理应为幼儿园分担资金压力。但在现实中,由于教育经费紧张,政府对幼儿教育的投入明显不足,对民办幼儿园的资助更是少之又少。大部分民办幼儿园主要靠对入园幼儿的收费来维持运转。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该规定,民办幼儿园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也可以对其免于征税。但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又有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即政府只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免于征税。于是,很多地方政府便以幼儿教育不属于学历教育为由而对民办幼儿园征收营业税。这些做法加重了民办幼儿园的负担,从而间接地导致了民办幼儿园乱收费现象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