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的法律概念
《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指明了教师的法律内涵。
第一,教师是专业人员,即从事某项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同医生、注册会计师一样,教师是拥有某种专业技能并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按照《教师法》第三条的表述,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其专业性体现在接受过相应专业的教育,具备相应学科专业知识,取得相应学历,考取相应教师资格,这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第二,教师是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教书育人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最本质的职业特征。《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原国家教委1995年10月发布的《国家教委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教师法》第二条所称‘教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的教师。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电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省、市(地)、县级的中小学教研室的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担负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除以上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这些人员可以分别被纳入教育职员或者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员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