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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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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起到的指导、引领的功能。教育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教育法在集中体现国家发展教育的目的、任务和政策内容的基础上,指引人们按照国家发展教育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依据法律规范的指引功能,教育法的指引作用一般可设定为三种行为模式:一是可以选择的授权性指引,这是法律允许人们可以这样行为,从而鼓励和保护人们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二是不可选择的义务性指引,这是法律确定人们必须这样行为或者禁止这样行为的强制性约束;三是职权和职责性指引,这种指引的特殊性是其适用主体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且基于国家权力的特殊性,这种职权和职责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否则便是渎职行为。

教育法的指引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正向指引,即教育法指引人们在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中,按照国家倡导和规定允许可以做的与教育相关的行为。例如,2016年新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这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幼儿园的办学任务,是国家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法律指引。另一方面是负向指引,即教育法从消极方面指引人们不该做和不能做的教育相关行为。例如,《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这是明确规定幼儿园办学中禁止的行为和不得从事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有违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