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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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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评价作用是指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用于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违法行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评价标准所起的效用。教育法的评价作用是指基于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标准,用于判断、衡量人们的教育行为是否合法,有无法律效力,以及违反教育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以督促行为主体依法规范自身的教育行为。

法的评价基本可分为两类,即法定评价和非法定评价。法定评价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组织和公职人员对人的行为所做的评价,例如,法院及其法官、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仲裁机构及其仲裁人员依照职务要求对人的行为所做的判决、决定和裁决。法定评价对教育主体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例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行政管理的行为集中体现在教育评价方面。非法定评价是法定主体以外的普通民众对他人的行为所做的评价。这种评价没有法律强制力和法定约束力,多是民众自发的评价行为,表现为社会舆论性的评价,对教育主体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学前教育办学中的“小学化”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受家长评价幼儿园教学质量的衡量标准的影响,迫使幼儿园为了迎合家长的选择而违背学前教育规律办学。因此,教育部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这是通过法定评价的标准,督促各类学前教育办学机构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的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