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园与入园幼儿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1.幼儿园与入园幼儿之间法律关系性质观点综述
关于幼儿园与入园幼儿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法学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以监护代理制度为基础的服务性合同关系,学生一旦正式入学,学校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之间便存在着一份无须用书面合同形式表示但却实际存在的隐性监护代理合同,这种隐性监护代理合同是法定的定型化合同,既然双方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1]
也有学者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其中有两种观点:其一是“监护责任自动移转说”,主张未成年人一旦进入学校,客观上就脱离了其父母等原监护人的实际控制范围,而处于学校的支配之下,学校与学生之间自然就成了一种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其二是“委托监护说”,主张原监护人办完相应的入学手续和交纳规定的费用后,把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同时就把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校接纳学生就意味着接受原监护人的委托,对学生在校期间履行监护责任。[2]
幼儿园与入园幼儿之间究竟如何界定法律关系?首先,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此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由此可以看出,监护职责是涉及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教育、保护等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全方位的监督和保护职责。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可见,幼儿园应当尽到和能够尽到的是与教育和管理相关的部分职责,根本无法代替监护人全权承担幼儿的法定监护职责。通过以上辨析可以得出结论:幼儿园既不是入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其委托监护人,更没有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