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伤害事故中受伤幼儿的救护及报告义务
第一,幼儿园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幼儿园必须履行对受伤害学生的救助责任,以及告知家长和报告教育主管机关的责任。上述责任在2003年9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已经被明确规定为学校的法定职责。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第二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学校对受伤害学生未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对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履行救助的职责和告知家长的义务是幼儿园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如若幼儿园不履行救助和告知的义务,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情形,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幼儿园发生幼儿安全事故后,在场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救护受伤幼儿,并且迅速通知幼儿园保健医生进行必要的、专业的现场救护应急处理,同时根据幼儿情况决定是把幼儿护送医院还是拨打120、110或者119急救电话来寻求帮助。医疗救治机构接到学生安全事故救助请求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实施救治;本机构技术力量不足或者救治设备欠缺的,应当及时报告卫生部门或者请求邻近医疗救治机构给予援助。
第三,幼儿园发生幼儿安全事故后,对幼儿伤势明显轻微的,如轻微磕碰皮肤等,完全能够在幼儿园进行安全处理的,园方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根据幼儿伤势情况,及时通知受伤害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便事故的后续处理。
第四,幼儿园安全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当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幼儿园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处理突发安全事故。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学生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等症状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