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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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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学校安全事故涉法实务中,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和非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以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为责任主体的事故;非学校责任事故包括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和第三人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件、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和第三人责任事故属于学校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详见图8-2。

图8-2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图

(一)幼儿园园方责任事故

幼儿园园方责任事故是指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由于存在过错,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的行为,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者学生伤害他人的损害后果,幼儿园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判断和认定幼儿园园方责任事故的标准在涉法实务中主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1.幼儿园是否履行了安全教育职责和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在存在未履行职责的十二种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学前教育的工作特点,幼儿园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学生尽到高度的保护责任和特殊的注意义务。

第一,安全教育职责。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暂行办法》在第八条“教育演练”中规定:“(一)教育部门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教育进课堂,保障安全教育所需资金、教学资源和师资情况。(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情况。(三)学校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地震、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情况。”根据以上规定,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以及应急疏散演练是法定的、常态化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