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常用行政公文
第一节 决定
一、决定的概念及特点
决定是一种对重要事项和重要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决定具有权威性、明确性、说理性特点。
二、决定的类型
决定按其适用范围和作用可分为四类。
(一)公布性决定。用于公布被批准或修改的文件,以及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例如:《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
(二)部署性决定。即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的决定。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三)奖惩性决定。用于表彰或处分有关单位及人员。例如:《国务院关于民航222号客机空难事故的处理决定》。
(四)撤销性决定。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决定适用于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例如:《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县长的结果无效的决定》。
三、决定的结构写法
一是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等部分组成。二是无主送机关的决定,由标题、题注、正文三部分组成,题注位于标题下方,用小括号标明通过或发布的时间。此结构形式适用于多级下发或直达人民群众的决定。
(一)标题。顶部首行正中写标题,字体稍大。决定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一般不能随意省略。
(二)正文。标题之下另起一行空两格开始行文。决定的正文由决定原由、决定事项、结语三部分组成。决定的原因即作出决定的依据和目的。决定的事项包括具体实施的原则、方法、步骤。有的以部署工作为主,也有的以阐发重大决策的意义、提出具体事项要求为主,层次分明、条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