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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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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复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批复是与请示相对应的公文。下级有请示,上级才有针对该请示的批复。

(二)批复的特点有二:

1.针对性:针对“请示”这一文种,针对请示的机关,针对请示的问题。

2.指示性:批复针对请示表态或发表意见,对下级的工作有指导、规范作用,下级不能违背上级的批复。

二、批复的类型

批复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可以分为相应的种类。

(一)对请求指示的批复。这类批复,是针对下级机关提出的难以解决的政策界限问题和没有明文规定的实际疑难问题,作出具体的解释或答复,表明意见和态度。例如:《公安部关于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对请求批准事项的批复。这类批复,主要针对下级机关请求批准的事项,进行认可和审批,带有表态性和手续性。例如:《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光大银行的批复》《国务院关于成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三、格式及写法

批复的格式与其他通用公文相同。

(一)标题。顶部首行正中写标题,字体稍大。

1.完整式: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例如:“公安部关于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关于福建省进一步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2.省略式:事由+文种。例如:“关于同意设立××发展银行××支行的批复”“关于同意唐山市城市住房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

(二)主送机关。标题之下另起一行顶格写,后加冒号。批复一定要写明主送机关,而且必须是来文请示的下级机关。

(三)正文。主送机关之下另起一行空两格开始行文。批复的正文一般由批复引据、批复内容、批复尾语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