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函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二)特点
1.使用的广泛性、平行性。函的使用范围广泛,任何机关、部门、单位都可以函行文。但函主要是用于平级和非隶属机关之间,当那些受隶属关系限制的公文不能行文时,就可用函来行文,如代行通知、代行请示、代行批复等。
2.内容的事务性、商讨性。即函的内容多为具体、单一的事务性问题,比较重要的问题、事项、活动、请求等,一般不用函行文。并且发函双方具有平行的或不相隶属的公务商洽、询问答复、信息交流关系,不存在指挥与被指挥关系,因此,双方商定的意见,对双方均无权威性的约束力。
3.运用的简便性、对应性。函是公文中运用最灵活、便捷的一种文种,往往内容简单,篇幅短小,行文简便,既可按公文格式写成“正函”的形式行文,也可按信函格式写成“便函”的形式行文(即不设眉首、发文字号,不写标题)。此外,函还有特定的对应性,即函以双向对应的形式出现,有来函必有复函,有问函就必有答函。
二、函的种类
(一)商洽函。平级之间、不相隶属之间有事需要帮助或联系的函。
(二)问答函。向有关机关询问情况、征求意见的函叫询问函;针对来函提出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的函叫答复函。
(三)请批函。向没有隶属关系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对口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的函。
三、格式及写法
函有特定的文面结构形式(见公文格式),这是因为函是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种公文。函的发文字号采用自编序号。函的标题一般用完全式,也有省略发文机关的。函的正文包括发函的缘由、事项、结束语三部分。函的缘由即发函的原因和依据;事项部分写明需协助办理事项的意见或态度;结束语可写“特此函达”,复函可写“特此函复”,也有不写结束语的。函的写作要求开门见山、直述其事,语言谦恭而委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