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学视野下的幼儿
幼儿心理学、生理学揭示了幼儿不同于成人的心理、生理特征和其特有的身心发展规律,证明了幼儿不是成人缩影的“小大人”,而是发展中的、尚不成熟的、具有心理、生理独特性的个体;证明了幼儿“不仅作为一种肉体的存在,而且还是一种精神的存在”(蒙台梭利),具有巨大的生命活力与发展潜力,有着令人惊叹的学习能力,有着不同于成人的兴趣、需要、认知、情感以及行为方式与生活方式等。如果说生理学、心理学是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揭示幼儿的自然属性的话,那么,教育学则是从人文科学的角度揭示幼儿的社会属性。在教育学的视野下,幼儿是怎样的社会存在呢?
(一)幼儿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
幼儿决不是任何人——包括其亲生父母在内——的附属品,他们年龄虽小,是“未成年人”,但却是与成人完全平等的人,具有人全部的尊严,拥有自己的权利与社会地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出,每个儿童都享有固有的生命权,享有在幸福爱抚和理解的氛围中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受到成人照顾与保护的权利,参与社会生活、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等等。尽管幼儿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但他们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与维护,决不能因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有任何歧视。”尽管幼儿的生命来自父母,是成人养育、保护的对象,但成人决没有任何权利任意地体罚、伤害幼儿的身体和心灵,决没有任何权利剥夺、损害幼儿的权利,无视、侮辱幼儿的人格尊严。即使在教育过程中,幼儿作为受教育对象,也必须尊重其人格,保障其权利(学习权、游戏权、发展权等),满足其合理需要,而决不能如训练动物一般,对其训而服之。幼儿是受教育的“人”,是自己学习的主人,是自己的思想、知识的积极建构者,而不是成人可以任意书写的一张白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