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学者博尔诺夫认为,把教育者与儿童联系在一起的具体的人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他把这种关系称为构成教育先决条件的“教育关系”,并认为这一关系首先包括对每一个需要教育的孩子充满爱心。在幼儿园教育中,幼儿是教育的对象。教师与幼儿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就是教师满怀爱心与幼儿之间建立的“教育关系”和在此关系上展开的互动。
一、幼儿和教师的相互关系
幼儿和教师的相互关系问题是幼儿教育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基本问题。幼儿和教师的相互关系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关系?建立良好的师幼关系的关键是什么?怎么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师幼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是必须明确的重要问题。
(一)幼儿和教师的相互关系的性质
幼儿和教师的相互关系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两个侧面来理解。
一个侧面是从社会大范围来看,幼儿和教师都是社会的基本成员,其相互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成员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尽管幼儿年幼弱小,但丝毫不影响这一关系的性质。这种平等的社会成员关系是幼儿园所有人际关系中首要而基本的关系,是幼儿和教师相互关系的基础。因此,把幼儿仅仅视为纯粹的“受教育对象”,看不到他首先是一个“人”,一个与成人完全平等的“人”,是十分错误的。因为幼儿年龄小、不通世事,各方面都不成熟,就不尊重他们,随意专制地体罚他们,无视他们的成长需要而成人中心地强制他们服从,都是不能允许的。正因为此,在教育原则中明确地规定严禁体罚,不准侮辱幼儿人格,反对专制的教师中心,要求建立民主、平等的师幼关系。
另一个侧面是从幼儿园小范围来看,幼儿和教师的关系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属于一定教育结构中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教育工作关系中的“师生关系”。社会保障幼儿地位和权利的责任具体化为教师的义务和职责,教师是幼儿生存、发展、学习等权利的主要维护者,幼儿是被保护者;教师作为成熟的社会成员,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教育者,幼儿是身心均不成熟的、正在发展中的社会成员,是受教育者。由于幼儿与教师在教育中的社会角色不同,在这个意义上教师和幼儿又不是完全平等的。不认识到这一点会导致教师的失职,导致教育上的放任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