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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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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指具有一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失业期间,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幼儿教师是社会的一员,在与幼儿园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就应享有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五项。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负担,实行国家、单位、教师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以单位负担为主的原则。在教师离退休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

(二)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和教师按一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金,一旦教师失业并符合相关的规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教师不须交纳任何费用。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执行职务而受到的伤害。工伤的认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教师的工伤一旦确认,即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教师以一定的份额双方共同负担,教师生病就医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适用于女教师,实行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教师个人不负担。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产假期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疾病医疗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