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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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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如果与幼儿园发生劳动争议,应如何进行处理,这里涉及处理的程序和处理的机构。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阶段。

1.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走其他程序。

2.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可依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也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一方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依法先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送达之日起生效。

4.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必须受理。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如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的裁决是终审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