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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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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顾名思义就是相互检查、督导。在评价和反馈过程中,监督性原则不可或缺,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财和物的监督,也就是购买过程和使用过程的监督。大型物品的采购,必须由两个以上人员同时参与方可进行。对幼儿伙食的管理也要采取钱、账、物、采购分开的办法,相互牵制。

第二,评价标准和评价过程的监督,也就是评价指标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监督。既然确立了评价标准,那么就应该“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例如,确立了采买采购人员的评价标准后,在评价过程中不能仅仅因为个人觉得采买采购人员比较辛苦就评价较好,而不参考实际的标准。

第三,评价者和被评价者的监督,也就是相互监督的职责。例如,后勤管理者评价食堂某员工时,指出他“洗涮碗盘勺不仔细,尤其是盘子边的缝隙清洁不到位”,所以管理者在指导和清洁同样碗盘勺时就需要仔细清洁细枝末节的部位,以保证“身正令行”。

在后勤评价工作中,需要做到层层监督管理,需要每个人明确自己的责任,这样才能把客观评价变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