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保护权的定义
就业保护权是劳动者受到关于维持和保护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工作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那些实际受雇用的人。纵观国际,就业保护权不仅在一些国家国内法中得以规范,而且在国际规章和人权公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欧洲社会宪章》第4条第4款规定保证承认所有工人有权在合理期间接到终止雇用的通知。国际劳工组织在1982年第158号《关于雇主主动终止雇佣公约》中对就业保护权作了更为广泛的规定。该公约规定了全面保护劳动者就业权不受雇主主动解雇的制度。从其内容上看,关于就业保护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不被任意或不公正解雇的权利以及确立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不可侵犯性的权利方面。
二、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就业权益是一个广义的范畴,泛指求职者就业过程中一切利益,充分了解就业权益可以保护求职者合法就业权利;熟悉就业协议,履行合法程序解析劳动合同,规避求职陷阱。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就业信息的知晓权
就业信息的知晓权是劳动者就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个人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就业信息的知晓权,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信息公开。即所有单位、组织的用人信息应该面向全体劳动者公开。国家应建立劳动者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组织,须到所在地的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办理信息登记,并由其向劳动者发布。
(2)信息及时。也就是劳动者获取的就业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就业信息传递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