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厅〔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和《教育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要求,进一步提升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水平,提高广大毕业生的就业能力,现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以下简称《教学要求》)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是高校人才培养工作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7〕26号文件关于“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主管部门要做出明确安排和部署,高校要切实把就业指导课程建设纳入人才培养工作,列入就业“一把手”工程,做好相关工作。要将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和效果列入就业工作评估范围。
二、明确列入教学计划。从2008年起提倡所有普通高校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并作为公共课纳入教学计划,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培养过程。现阶段作为高校必修课或选修课开设,经过3~5年的完善后全部过渡到必修课。各高校要依据自身情况制订具体教学计划,分年级设立相应学分,建议本课程安排学时不少于38学时。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相对稳定、专兼结合、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师资队伍,是保证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质量的关键。要加强就业指导教师培训,加强实践锻炼,提升他们的能力和素质,提高就业指导的水平。就业指导课的专任教师应享受学校教学人员的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