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至1956年是新中国成立的初期,也是新中国学前教育体系创建的重要时期。
一、幼儿园制度的建立
(一)新中国学制中的幼儿园地位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按照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作为政治的基础,将创建新民主主义教育,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12月,新中国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确定了全国教育工作总方针。会议确定建设新教育要以老解放区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的有益经验,特别要学习借鉴苏联教育建设的先进经验。教育必须为国家建设服务,向工农开门,教育发展采取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为新中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1951年10月,政务院公布施行《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出台了新中国第一个学制。《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明确了新中国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各级政治训练班五个部分,学前教育是学制体系的第一环(具体见图5-1)。实施学前教育的组织为幼儿园,招收3足岁到7足岁的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幼儿园将在有条件的城市首先建立,然后逐步推广。从此,“幼儿园”的名称正式取代“幼稚园”,中国学前教育事业走上了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发展道路。
图5-1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学制系统
(二)社会主义学前教育制度的确立
1952年3月,教育部向全国颁布实施《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以下简称《暂行规程》)、《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以下简称《暂行纲要》)两部学前教育法规。这两部法规吸收了老解放区的学前教育经验,借鉴了苏联学前教育的经验,是在苏联学前教育专家戈林娜的指导下完成的。《暂行规程》的内容包括总则、学制、设置、领导、教养原则、教养活动项目、入园、结业、组织、编制、会议制度、经费、设备、附则等,共计8章43条。《暂行纲要》的内容有:各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和教育要点;体育、语言、认识环境、图画手工、音乐、计算共6科教育纲要。两部法规具体明确了新中国幼儿园的办学任务、培养目标、教养原则、教养活动项目、招收对象与管理体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