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尊重生命的管理——园长卫生保健工作管理能力的提升

三、儿童伤害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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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事故

在托幼机构中,由于儿童缺乏自身保护能力或受限于客观因素和条件等发生的擦伤、划伤、骨折、跌伤、脱臼、吞入异物等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托幼机构中发生的大多数是此类事故,应引起保教人员充分重视,尽量防止该类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事故

凡由于保教人员责任心不强、照顾儿童不细心、擅离岗位、不执行安全制度或园所内其他规章制度而发生的服错药、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以及烧(烫)伤,儿童被冒领、走失,把儿童遗忘在空房间里,高处坠落,体罚,触电,溺水等事故,经积极采取措施未造成重大伤害的,为责任事故。

(三)重大责任事故

导致儿童死亡、残疾、重要组织器官损伤或增加儿童严重痛苦的事故,为重大责任事故。这类事故发生例数较少,但性质严重,后果危害很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杜绝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