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回到本书的中心问题——参加巴黎伟大革命事变的群众的性质这一问题上来。从我们的分析看来,这些群众是作为革命进程中的积极动因出现的,是由具有自己独特的身份、利益和愿望的社会成分构成的。然而,他们在这些方面既不是和其他社会集团之间有矛盾也不是和它们全然无关。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革命之所以能够向前发展——实际上之所以能够爆发——正是因为组成革命群众主体的无套裤党人能够领会并接受开明贵族和资产阶级所宣传的新政治思想。不过,即使革命群众的头脑中充满了这些思想并为它们所鼓舞,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他们只是中产阶级领袖和利益集团的被动工具,更不能把他们贬为没有任何社会特征的愚昧的“暴民”,或者,把他们说成不过是城市人口中的犯罪分子或社会渣滓。那样的人固然也起了作用,但那完全是次要的,和泰讷或其他作家恶意描绘的到处横行的“暴民”形象没有丝毫相同之处。
密什勒以“人民”称呼他们当然是更接近于事实的,例如,我们看到巴那夫就曾对既非贵族又非资产阶级的革命事变参加者应用过这一名词。然而,这个名词的意义太含混了,因为整个说来,构成暴动者和**者主体的固然是“贱民”或“无套裤党”,但他们的组成分子——妇女、工资劳动者、工匠、帮工、小商贩或作坊师傅——所起的作用在这一次或那一次中却迥然不同。当然,这样说只是为了强调一点,这就是:革命群众绝不是一种抽象的社会概念,正相反,它是由具有各种社会要求的普通男女组成的,这些人对于各式各样的刺激发生反应,在这些刺激中,经济危机、政治动**以及要求消除眼前和特定的不满的冲动都起了作用。
这种结论是否只是在法国革命这一比较狭窄的范围内有效,还是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应用于其他“革命群众”呢(许多历史学家或者是为了方便,或者是缺乏同情,往往把革命群众描绘成为“暴民”或社会渣滓[1])?当然,如果我们从本书所研究的事例中作出过分自由和自信的推论,那就要流于狂妄和贻误读者;但是,即使我们承认历史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事例,18世纪和19世纪初叶在英国和法国爆发的这些和其他的群众运动,仍然有某些共同特征。至少在这一范围内,我们或许可以把我们的结论应用于比较广泛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