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商民协会与北平商界上层的第二次冲突,因瑞蚨祥等商号反对商民协会成立店员公会而起。
在与总商会因征收五个月铺捐争论的同时,商民协会紧锣密鼓地开始健全组织。原来商民协会只有总的机构,没有下属分支机构,而按照1928年7月19日国民党中常会第157次会议通过的《商民协会组织条例》,商民协会应下设商人、店员、摊贩三个总会,其代表大会的代表总额为12~120人,三总会代表比例为5∶4∶3。[46]商民协会已估计到店员总会因涉及与店主的关系,恐不易组织,但也在积极推进,并已在瑞蚨祥等商号组织了分会,计划在旧历年内(1929年2月9日前)组织成立总会。[47]
商民协会组织店员公会的消息使商店店主极为不安,他们纷纷要求市政府和北平政治分会禁止店员公会的成立。北平地方当局又一次倒向了商人方面,市政府社会局致函市党部民训会,称正值训政时期,店员应否成立团体,请加以慎重考虑。民训会复函解释了成立店员公会的依据和意义。社会局于1929年1月23日将民训会复函抄送瑞蚨祥密阅,民训会得知后,深为不满,认为社会局不无勾结奸商破坏民众团体之嫌,于24日致函市政府,请其查究,并将这一情况呈报中央。[48]
北平政治分会对市党部主导成立店员公会也极为不满,但它只有监督地方政府之责,地方党部与它没有隶属关系,遂于1月21日向国民政府请示处置方针,声称,“查平津各商,以鉴于前年武汉店员工会之横暴,谈虎色变,忽闻平津发生此项组织,纷纷来会陈请禁止,本会查省党务指导委员会服务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所载云,中央未颁布民众训练具体方案以前,关于民众运动,须经中央之许可,此次店员工会,应否设立,自不能不请示中央”。政治分会此电故意将“店员公会”写成“店员工会”,虽仅一字之差,含义却大不一样,因为组织店员公会是国民党中央民训会颁布的《商民协会组织条例》明文规定的,政府自无阻止它成立的理由。而将店员公会纳入工会系统,国民政府自可以借口工会法规尚未颁布而禁止它成立。国民政府当然知道北平政治分会此电中的“工会”并不是无心之误,在23日的复电(漾电)中也就顺水推舟地给店员公会画上了休止符:“查工会法规,尚待审查,店员工会既多流弊,应暂饬禁止成立,免滋纠纷。”[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