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间布局
有关瘟疫的时空分布状况,虽然不难从疫情年表中看出大概,不过为了更清楚地反映问题,均列表予以说明。在统计做表过程中,做了如下技术处理:
第一,长洲、元和、吴县之类同城而治的县,由于地域接近,原为一县(多数为雍正年间所分),且进入民国后,又都重新合为一县,其界线本不易分别,何况这类县的县志也大多是合修,所以,在统计时,均将这些三或二县视作一县,并按习惯和方便的原则,分别给予简称,如,长洲、元和、吴县称作长元吴,无锡、金匮称作锡金,嘉兴、秀水称作嘉秀,归安、乌程称为归乌,等等,太仓州镇洋县是州领县,不宜直接称镇洋县,简称太镇。
第二,府志中的疫情记载,如果注明根据某县志,那么视该县有疫情;若注出“据各县志”或未加说明,则视为全府各县均有疫情。
第三,因统计以府和县为单位,所以,如果出现某县某乡镇疫或大疫之类的记载,按该县发生一次瘟疫计。
第四,由于六合、海宁、于潜、海盐、安吉、武康和新昌七县之县志对疫情未加著录,从我们搜集的其他资料中,也很少发现有关记载[1],为了不使其影响总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在统计时,未将这七县列入。
第五,若疫情始于冬季,延至第二年春季,且同为一种瘟疫,则视为1次瘟疫;如果虽始于冬季,延至第二年春夏,但有另外瘟疫发生,仍视为2次;或虽为同一类瘟疫,但当年已停息,次年又重发,亦视为2次。
根据以上处理,根据疫情年表所得到的各县疫情状况见表3-1。
表3-1 清代江南各县疫情原始数据表
前面已经谈到,不同地区以及同一地区不同时段的资料对疫情的记载详略程度各不相同,有些明显有违事实或甚乖情理,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数据做适当的修正,在修正中,我们采取以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