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楷模发挥作用(命运构成)之手段:楷模典型
新近为不同方面的研究者所开创的人格主义哲学、形而上学和伦理学——除了我本人的著作,我将特别提到奥依肯(R.Eucken)、斯坦因(W.Stern)、德里什(H.Driesch)极富价值的论著——即便在一切人类群体构成、一切人类团体生活形式之在、形成和生活中,也将重又获得位格此在形式之至高地位和至高权利。位格主义哲学、形而上学和伦理学首先将反对孔多塞(Condorcet)所宣扬的集体主义,因为集体主义要么将民族或者所谓“民族精神”抑或一种不具名的整体意志,要么将群众奉为人类文明和文化发展的原动力,而将宗教、国家、哲学、艺术、经济方面的楷模与领袖只看成是有关文化领域的代言人和代表,而不是原初地和自发地活动着的塑造者和筹划者。最终,并非无位格的“理念”(黑格尔),并非自由地飘浮不定的“理性法则秩序”或者理性意愿的法则秩序(康德和费希特),并非以一种fatalité modifiable[“可更改的命运]的形式法则展开的理智与科学的发展(孔德),并非经济的生产关系交替(马克思),并非隐秘的、几乎不可捉摸的血统混杂的命运规定着人类群体之在和如此在、形成和发展,而是起主宰作用的少数楷模和领袖,他们至少为各个方面提供了基础,指出了主要方向。
在每一个人的灵魂中,自始至终、每时每刻都有一个位格性的爱和恨、价值之取与舍的基本方向在起主导作用,它是灵魂的基本意旨(Grundgesinnung)。不论这一位格性灵魂可能要求者,还是它可能认识者,不论其认识之活动空间,还是其作用之活动空间,简而言之:它的可能世界从本体上看是为这一基本意旨所规定的。在每个灵魂和每个灵魂群体中,我们看到三层不可推导的中心和规律性:为所谓联想法则规范的可能的观念生活过程,这些过程在心理方面与外在自然中的机械性原则是一致的;生命中心,它按照其内在的自动法则,以自动方式同时又有利于整个有机体的维持、生长和发展,“有目的地”利用、校正和操纵躯体之可能的物理—化学过程和可能的联想过程;自由的精神和理性中心即位格,它按照自己的法则(宗教的、伦理的、逻辑的法则等),遵循其个体性的基本方式和为了其超越有限的世界此在的此在目标而利用着内在与外在的生命过程。从认识论上看,外在与内在自然之机械机制并非对在与发生事件之具有形而上本质的真实摹写,也并非理性上必然的、与我们的思维范畴一致的架构,而只是在技术目的规定的控制之下产生的、获得关系世界,即内在和外在世界的精神图像的思维模式,这一图像所涵盖的恰恰是我们实际的、针对单纯生活价值的行为和动作之最直接的攻击点,以及这些攻击点之功能上的依附性。我们对内在与外在世界的控制和为控制目的而进行的预见——我们先验地知道了这一点——只能在它们遵循机械性的因果律的情况之下发生。因此,对于实证科学而言,合于目的而又具有充分价值的做法是,有意地避而不谈:1)生命中心之此在与活动及其不可预见的命运(具体的因果关系),2)一切位格性自由力量之此在与活动,从而系统地提出问题:世界是什么?假若这些原初事件不曾发生,即假若没有位格的上帝,假若没有有限的精神,没有自发性的生命运动,世界会成为什么?但是,如果忘记这种人为的抽象及其技术上的内涵和由于只肯定生命价值而受制约的情况,如果认为,生命中心和位格中心可以从世界机械机制中推导出来,或者认为它们只是机械性组合之特殊个案,那是很幼稚的。形而上学和宗教不承认技术上的目的规定,因而也不承认具有高度生物学价值的实证科学象征,人文科学便被要求如此。它们所针对者是完整的真实,而不是在生存价值意义上合于目的的一小部分真实。它们探求对“世界”,即对上帝世界的认识,而不是一个对人的行为有重大意义的“周围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