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内在感知行为作为其本质者并不是只能针对感知者自身的心灵经历,似乎“内在感知”与“自我感知”同时发生。我们认为,从内在感知行为及其本质看,并联系到出现于内在感知中的事实领域,每个人对邻人的经历像对自己的经历一样都能够同样直接地(和间接地)加以把握。由于身体状态决定性地影响着对内在感知中出现的关于心灵生活的现象的选择——这些状态在这一功能中称为“内在觉知”——,所以,身体状态之不可消除的差别造成了下述情况:在实际发生相同经历的情况下呈现于B者,却是不同于呈现于A者的另一幅“图像”。[17]
人们曾试图(以不同的方式)证明,对心灵经历单元(Erlebniseinheiten)之每一可能的认识和规定之所以能够进行,只是由于一种“规定”是从外在的自然对象方面着手的。因此,纳托尔普认为——见他的《心理学引论》——在一切心理学之先,必须首先将所发生者“客体化”为外在的自然对象(借助“先验的整合”),由此一出发点方才可能通过一个重新架构的过程以“描写”的方式,尤其以“解释”的方式对一个心理经历“作出规定”,例如一种感觉是由于物理刺激引起的。持类似观点的是闵斯特伯格,他试图将自然对象规定为在多数个体的和个体间的主体行为中尚可确认的X,于是,“心理”概念便不啻为只可能“发生在”一个主体行为中、甚至只发生在“一个人”身上的东西的化身。这些学说从定义上便排除了我们“感知”他人心理的可能性;甚至对自己心理的感知也只能间接地实现,即我们从外在的自然在(Natursein)的对象出发,进而规定我们的经历为其“相关物”。这些命题的逻辑结果是,根本不存在心灵世界之活的固有联系,既没有个体的,也没有个人间的固有联系;因为被确认为“心理”者只是未进入身体之自然对象和因果与法则联系结构的“发生者”之残余,自然不可能设想,它本身会在自身之内形成一种连绵不断的可理解的联系。这就是说,这些前提的自然结论便是伴生现象论(Epiphanomenalismus)和方法论上的目标,这一目标是,试图通过揭示神经系统中之生理的和物理—化学的相关过程建立心理经历之一切合理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