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一书中,曾就(认识论上的)“鲁滨孙”,即一个从不曾见过他同类的本质或者关于它们的任何标识和迹象、也从未经验过这种本质的存在的人的思想实验提出问题:这样一位“鲁滨孙”是否可能知道共体和如他自身那样的类似的精神—心理主体的存在;他是否可能知道,他“属于”这样一个共体。我对这两个问题作出肯定回答,我认为这样一个“鲁滨孙”不会想:“没有共体;我不属于任何共体;我独自在这个世界上”;他也不会没有本质观和共体理念。他会想:“我知道有共体存在,我属于一个(或者多个)共体,但我不认识构成共体的个体和那些聚合成为生存共体的人们的经验群落”。在本书初版(它先于《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面世)的《附录》中,我没有清楚地区分开两个问题,即对共体和“你”的一般存在的本质认知问题,与对共体或者某一特定历史共体的一个成员之偶然存在的认知问题。但是,我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初版以来的所有讲课中,一直将这两个问题无比清晰地区别开来并作了回答,所以,当我在此之后看到1920年出版的佛尔克特(Johannes.Volkelt)的《审美意识》一书中同样完全承认“关于你的原初性确信”,即自我对自己本身和对你的确信之本质联系的时候,我并不感到是一种责难和谴责,而是一种非同寻常的快乐。佛尔克特对他提出的命题的论证与我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中所进行的论证完全不同,更不同于我在本书中提出的更为详尽的论证。佛尔克特提出“直感确信”一说——他在其《确信与真理》(1918)一书中对它的本质的普遍性作了更为精确的描述——,即一种“对某种不可经验者的直接把握”。由于我在任何一点上都不敢苟同佛尔克特的认识论的基本学说(包括他的“直感确信”说),尤其无法接受“对某种不可经验者的直接把握”的命题,我只能将它看成是后患无穷的客观教条主义,所以,在这里对它分析批判便是无意义的了。根据我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中提出的观点,鲁滨孙关于某一个“你”的一般存在及其从属于某一共体的性质的明证,只是与偶在性的、观察性的、归纳性的“经验”相比在客观与主观上是先验的明证,但它却有一个确定的直观基础,即对情绪性行为,如对表现为“真实”品格的对他人之爱的行为之确定和仔细界定的空无意识(Leer-bewuβtsein),或者未在此意识(Nichtdaseinbewuβtsein)(从一个预先确定的真实本质之偶在性此在的意义上看);对于追求行为而言,人们也许可以叫作“欠缺意识”(Mangelbewuβtsein)、“未完成意识”(Nichterfüllungsbewuβtsein)——只要我们这位鲁滨孙在完成那些只有与可能的社会应答行为一起才能够构成一种客观内涵的精神行为和情绪行为,他便会经历到这种意识,这是符合其本质的。在我们看来,从这种仿佛他在开始有目的的行为时所出现的本质上确定的和不容混淆的空位之中,将在他心灵中出现关于作为你之领域而临在的东西之至为实在的直观和理念,只是他不曾见过它的任何范例而已。在这里,过去和现在都不存在所谓“天赋观念”(不论是潜在的还是现时的),同样也没有“关于不可经验者的直感确信”,因为这纯然是确定的——当然是从理念论的角度省视和观察——自我经验,鲁滨孙正是借助这种经验或者借助这些经验之主动经历的“空转”形成自己的这种“你”的理念的、这种“一般共体”理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