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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形式与教育[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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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导致任何形式的这种分有的行为,其运动地规定这个X的要素的根源,只能是超验自身及其存在的分有,即我们在最形式的意义上称之为“爱”的分有。从而,只有当所在不仅严格同一而且也在思维之外,即不仅在事物中,而且也在思维中——作为意向性存在或者作为“对象”时,才有知识。[25]关于我们是否能够和如何从我们所谓的“意识”出发达到事物的问题,对于我们来说,在此是毫无意义的。“意识”或知识的知识(具有知识)以拥有极度兴奋的知识(儿童、原始人、动物)为前提;它产生于反思的行为,而反思行为本身又取决于获取知识的行为。

没有在者中的意向,没有作为从自身到对其他在者的分有的“认知”,就决不会有可能的“知识”。我认为这种意向只能叫作“爱”、献身,即通过爱超越自己的存在和所在的界限。对于这一所在,可由构成我们精神的两个主要行为等级——直观和思维、形象拥有和意义拥有而被把握。此外,正是在被阐释的和被直观的相互完全一致的地方,即所有经由视、听等不同模态功能构成的直观相互一致,并与回忆和期待相一致的地方,以及类似地在我们由此逐渐地为整个意义补充上事实的客观“意义”的各部分意义相互一致的地方,最严格词意上的“本身”(或者全部或者只是部分地)能够被把握。然后,在这种直观和意义的一致体验(明晰)中,或者在这种一致体验的过程中,事实按其所在使精神中的“本身”日益相宜地明了。总之,所有思维、观察等活动都只是导向“知识”的程序,但它们本身并不已经是知识。

如果我们这样地理解“知识”这个词的意义,那么可以明确得知:由于知识是存在关系,从而它的客观目标,即知识“为什么”而被追求,就不可能又是知识本身,而必然(在任何情况下)是一种生成,生成为他者。当然,这么说并不是拒绝回答知识“何用”的问题,也与实用主义的反对者常说的“为科学而追求科学”无关。对于为知识而追求知识,伊壁鸠鲁早就很中肯地称之为十足的“虚荣”。当然,对于这样严肃的哲学问题,仅用学者虚荣性的自我感应来解答是不够的。如同我们所爱和所追求的一切一样,知识也必须具有价值和最终性的在体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