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称之为“直观和知性之形式”的东西,对于现象学经验来说还是可证明的被给予性。当然,这种被给予性永远不会在自然观点中和在科学中“被给予”,但却可以作为选择原则和选择形式而在它们之中起作用。
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存在着一个固定的奠基次序,根据这个次序,现象在两种经验中成为被给予性,以致于如果现象A不“在先”——在时间顺序中——被给予,现象B就不会被给予。因而,空间性、事物性、作用性、运动、变化等不是通过作为其联系活动之综合形式的所谓“知性”而被附加给一个被给予之物,同样不是被抽象出来的——相反,所有这些都是特别种类的质料现象:每一个对象都是仔细而严密的现象学研究的对象。任何思维与直观都无法“制造”或“构造”它们,所有这些对象都是作为直观材料而被在先发现的。但自然经验是这样一种经验,这些现象在它们之中必然已经被给予,然后才有其他的现象被给予,如颜色、声音、气味质性和口味质性。所以,空间性的被给予要先于和独立于空间中的形态,先于和独立于某个事物的地点和状态,更先于和独立于质性。所以,某个物体事物的事物性、质料性、物体性要先于它的何物性和它的在质料上充实的特性。所以,直接的运动现象要先于地点的差异性和对运动物体的间接认同,甚至先于对运动物体或仅作为物体,或作为事物,或作为可见物(如运动着的影子、光带)的把握。所以,形态(Gestalten)是独立于那些进入到它之中的质性的相互关系,并且先于和独立于这些质性本身作为同一的、不同的、相似的……而被给予(比勒);所以,直观性的相互关系,如“相似的”,要先于和独立于相互关系的载体,但却是对那些进入到对这些载者之直观内涵中去的东西的选择原则——也就是对那些可以作为这个被直观的相似性之基础的东西的选择原则。在这里展现出一个关于自然感知被给予性之内在构成规律的巨大研究领域——它远远超出康德所做的那些部分正确、部分错误的确定,并且更深地进入到质料之中。例如我们将颜色物理学与光学相结合,这种做法的最终根据在于:在被给予性的次序中,关于亮度值和亮度值差异的经验要先于对颜色质性的经验,对一个固体事物之统一(颜色只是作为象征而作用于这个统一)的经验,以及最后,对空间广袤(不是广袤本身),即对一个面积的经验,要先于对颜色质的经验。所以才有可能——我对所有这些前设的列举并不严格——将物理学中的颜色现象看作是一种带有各种不同部分成分的各种不同折射光线的固体介质和各种不同光束的附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