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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象的本质及其与错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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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接受一个现成的、关于现实事物的假命题,则其虚假性可能有双重的根源,这种根源已然把民众语言划分为“错觉”与“假象”。在此,假象的领域在直接的认识中,错觉的领地则在间接的认识中,特别是在结论中。如果我看见自己家门口的路上很湿并因而判断说“下过雨了”,而我随后又发现外边远处的街上并不湿,最后才发现原来这里来过洒水车,那么,这就是一种错觉。我所见到的水湿并非由于下过什么“雨”之故,而是我得出下过雨的结论或联想到了雨,紧接着又在逻辑上将此想象同水湿联系起来。如果我发现“栎树在茫茫大雾中”长成“高耸入云的巨人”,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那是一种假象。又如我看见半截入水的杆子是折断了的,这也是一种假象。

处于假象中的首先是某一内容,即我以为看见、觉得、感到的东西。所以,我是否在对此作判断,是无关紧要的。若我作判断,便产生一个命题,此命题在涉及“现实事物”时是“假的”,但在涉及假象时却又能是“真的”;我也就无须作出什么判断。但在假象中除了这一内容外还有别的东西。断杆子呈现的单纯现象还不是假象。假象在于:我把呈现于眼前的折断情状这一事态看作“现实”杆子的一种实在特性了。我在想象中看到的并不是具有实际性质的现实杆子,否则不可能出现假象;但我当时第一眼所见却已是“坚实事物”的确然领域。我透过现象进入这一确然领域,并将现象事态置入这一确然领域。有人说:“为什么搞这些复杂的区分!”水中折断了的杆子和直的杆子是两种完全同值的现象;两者的区别只在于:第一种现象是视觉现象,第二种是触觉现象。导致假象产生的首先是习常的“期望”:杆子对触觉而言也是折断了的吧。如果我去触摸杆子,这一期望落空。我们将触觉到的杆子称为“实在的”、“现实的”,根源在于无端的随意,其发端是:人具有本能倾向,把触觉事实看得比视觉事实更重,以此作为我们所谓“实在的”事物的证据。[1]假如确实如此,就必定会出现内容的推论(或一种同价的过程):“若我去抓,杆子也将是折断的。”于是,建立在这点之上的期望便落空了。这样一来,假象就可追溯到错觉上去。然而,尽管作了还原尝试,假象与错觉的区别依然存在。这一见解根本无法使人明白,我们究竟是如何将这两种现象涉及同一实在物、同一根杆子的。我们为什么不说有两根杆子,即一根是视觉可见的,而另一根是触觉可摸的呢?这样不就什么假象也没有了么?触觉“受看重”的论据在此什么也没说明;把一种现象“看得重于”另一现象,并未使人明白涉及“同一根”杆子的缘由。此外,我们一般把触觉数据看作实在物的标记(这是因为,“实在的”一词的意义通过一种触觉感受得到肯定,但这一理论毕竟不敢贸然对此作出断言),并认为胜于视觉的数据。若告诉我,说在我交互叠起的手指上放了两个小球,其时只有一个小球在那里,视觉所得信息也只有一个,那我不会说“实实在在”是两个。这就是说,我优先看重的是视觉的数据。再补充一点:假象并不会因对杆子的触摸而消失,只有基于此的假命题会被取消。不仅现象及其纯内容照旧存在,而且我还依然“要说”,我“看见”的杆子是折断了的。这样看来,假象不可能存在于下述事实:那一未曾实现的期望存在着。因为,在触摸过之后,期望就不再存在了;然而假象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