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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象与内在感知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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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将两种感知彼此追溯到对方,也行不通。贝克莱及其唯心主义追随者们曾经尝试过,想证实“感觉”(Sensation)是“反思”的特殊情况。他把“外在”感知等同于“感性”感知,又把感知与回忆和想象区别开来(并坚决认为回忆是本原现象),因而把回忆和现象只理解为强回忆和强想象;他把洛克所谓的第二性质视为反思的事实(对洛克而言,第二性质虽然相对涉及人,却还不是“反思”的事实,而是“感觉”),而且还趋向以为,第一即本原性质是与第二性质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比如,触觉有可能逐步升为痛感,延展只是颜色上的一种非独立的因素,据其唯名论,它只在词语上才是可分离的);这样一来,贝克莱以为已经表明,根本不存在物质的本原感知。贝克莱论证自己的学说时说,外在感知的意蕴只是他含混地称作“意识内容”的最边缘层次,只是宛如围绕“自我”(他以“自我”的绝对存在为前提)分类排列的内容的最外边界;这里不能详及他的论证并非无懈可击。不管怎么说,他曾寻求实证地论证自己的Esse-Percipi[存在即感觉]命题,并且不满足于含混的论说方式,亦即不满意于如下说法:一切被感知、被思想的东西,正因为它们被感知、被思想,所以就是“意识内容”——大多数所谓的现代“唯心论者”正是这样说的。若我们用“意识内容”来称一般地可在意向行动中被把握、被意指的一切,那么自然、太阳、月亮和星星都是“意识内容”了。可惜,这只是一种毫无意思的语言用法。相反,如果“意识现象”应指一种出现于内在感知中的现象,简言之,一种心理现象,那么,其所指就完全不同。但认为一切现象都是意识现象的断言本身,包含着一种根本的错觉,因为这一断言包含着下述论断:一切直观而直接出现的东西,亦即不基于结论和判断的东西,都是内在感知的心理现象,而“外在感知”根本不存在。与这一特殊的偏见相反的宣称是:存在物理现象,即从来不是“意识内容”或“心理性”的现象;这是些在任何意义上都无法从心理中导出或植根于心理的现象。出现在时空彼此分离的状况中的事物,是物理现象;在直接的自我关涉之中出现的东西,在与这一时空彼此分离状况迥然不同的、使不可能简化的多样性得到实现的“聚积”之中出现的事物,[16]则是心理现象。这两种类型的现象都是当即直接呈现的;在“对象”(直接和间接的认识和思维在认识的两个领域里所把握的“对象”)的结构中,存在着间接性的同样级别。所以,将现象(直接而直观地呈现的现象)的领域同“意识现象”或“心理”现象的领域混为一谈,视物理的事物基于思维行动(要么只是一种等同视之行动,要么干脆从心理感知中或从感受中得出并推及“外在世界”的结论),或者如冯特那样,将物理事物与单纯“间接”呈现的事物混为一谈,是一种根本性的错觉。一般而言,在外在感知的每一行动中,物理事物从本质上说都呈现在我们眼前,尽管它同行动的“现实性”相关,尽管在全部的物理现象内部随后还要再区分这些在物理学上和生理学上受制约的现象。这样,水中的断杆现象就是一种物理学上受制约的现象,一个物体的透视图就是一种几何学上和生理学上受制约的物理现象。[17]外在感知的现象对感知者身体的依存性并未使这一现象变成心理的内容,而仅只使它变成一个(据依存性的方式而定)或多或少是相对此在的现象。但并非所有相对此在的对象因而是“心理的”或“主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