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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把握和说明假象时的一般性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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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迄今对(内在和外在)假象的把握和解释中,有一种错误的、方法上的前提;就这一前提而言,在我看来,下述做法是合目的的:一方面要时时随情况的变化而重新指明这一前提;另一方面还要利用现有的事例从根本上使它不再对问题造成进一步的混乱。这一前提在于:为了理解假象,人们不以与每一假象相关的“正确”识见为前提,相反依假象去解释正确识见,以为这便是在澄清假象。简而言之,这一前提是:人们寻求从反常中获得正常——正常只是在反常中起支配作用的规律性的特殊情况;只不过加了注释:与正常相符合的也是一个客观的实在。

下述情况便是一例:正常的感官感知被理解为一种“真实的幻觉”(Taine),即被理解为一种从现象上说同幻觉只有唯一区别的东西——区别仅只在于,有一种实际与此感知相符,因而,基于此种感知的存在判断是“真的”,但没有任何东西与幻觉相符;或者说,区别在于,为解释这一感知而假设存在一种客观刺激,为解释幻觉而假设存在的则或者只是一种纯中心刺激,或者是产生于边缘知觉部位而受离心作用制约的刺激。照此说来,就不应该有现象学描画的自然感知的特征。人们推论说:自然感知之全部意蕴受大脑皮质某些细胞和纤维的健全性及其刺激和兴奋制约,而幻觉则只由其中一种(我们在此不计离心刺激)制约,因而,在现象的直接原因中也就没有任何区别;正因为如此,人们就能够把更为间接的原因、终结于直接原因的因果链环节,都设想为已然消除了,或发生了极大变异,如果它们只该终结于直接原因的这一最终环节而又不致因而改变经验的意蕴。这种推论方式或类似的推论方式毫无道理。将自然感知同幻觉相类比并由此进行推断,毫无根据。自然感知给予我们一个实际存在的事物,该事物的意蕴不受我们的身体,因而也不受我们的“大脑”制约——这是前提,在此前提之下,才有权谈论其他类似的、不是这么回事的、因而属于假象(此处的幻觉)域的现象。我们就身体、大脑、刺激等所述的,也只能在自然感知的尊贵——既给予我们现实事物、在其意蕴上又不依存于我们身体的东西——的前提下去陈述。原因只在于:我们从自然感知中了解到,什么是“实际”、什么是“外部世界”、什么是就其本质而言并不依存于我们而是归属现实事物的意蕴;只因为如此,才会出现下述情况:事实上,并非在超脱于我们之外的情况下实在地受制约的内容(比如自然感知的内容),而是只从中心受到制约的内容——这种内容仍然是同实际的、外界性的、不依存于我们大脑的(如处于幻觉时所具有的)“意识”联系在一起而出现的。简言之,这一内容是同“感知”的行动特性及其本质成分紧紧交织在一起地出现的。若我们想要根据关于“节省原因”(Ersparnis der Ursachen)的命题进行那种推论,就必须说:由于消除直至大脑中直接原因的因果环节,而这一消除又不会改变经验的内容,在给予我们现实事物而非受制于我们大脑的内容——与幻觉相反——的自然感知出现毫无疑问的差异性时,这一“因果性制约”的意义在此在彼就必定迥然不同。在自然感知那里,受大脑制约的只是对实际的这一特定内容的感知,从而有别于其他内容。从众多现存内容中挑出这一内容,是受大脑制约的。就是说,“感知”正是这一行动性质的具体实现,从而有别于表象、判断等;这便是选择:具有这一大脑的相关个人所感知到的,恰恰是实际中的这一内容而非另一同样实际的内容。反之,在幻觉的场合下,受大脑制约的是内容本身(而非从可能的其他内容中选择),其次便是本质上与自然感知联系在一起的现象因素的再产生;这就是说,幻觉是一种假象,在这种假象中,我们仅仅是以为在感知而已,其实并未在感知;幻觉的内容同幻觉者的大脑相关,而自然感知的意蕴则与此相反,同出现在那里的实际事物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