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悌伦译 刘小枫校
[1] 选自《舍勒全集》卷三。——编注
资本主义首先不是财产分配的经济制度,而是整个生活和文化的制度。这一制度源于特定的生物心理类型的人(即资产者)的目的设定和价值评价,并由其传统传承。若我们与桑巴特共有的这一命题是正确的,那么,根据无因则无果的原理,根据只有通过原因的变化(取消)才能指望效果的变化(取消)这一同样有效的原理,资本主义的没落同样也只有在这种类型之人失掉他们的法统之际才可指望;换言之,要么,在资产者的自身天性和在内在发展趋向中埋有其彻底灭亡的根芽,要么,他们的精神气质至少被另一不同类型的人的精神气质所取代,从而失去自己的法统。
由于对资本主义起源的研究取得了成果,这一问题便必然会提出来;据此,便已不可能指望资本主义在现存经济财产的私有制、生产—分配制发生某种变化(这是所有社会主义政党所要求和期望的)之后会告消失。无论是想通过革命一次性了结,还是想通过遵循所谓现代经济生活内在固有的方向法则(成为大企业的倾向、资本日益集聚到少数人手中,等等)而推行的演变逐渐使资本主义消亡,都不可能(况且,这种所谓发展的方向法则对于农业而言并不存在,在农业上,小企业同大企业相比,具有一种基于植物种植结构和牲畜养殖之本质的、持久性的经济优势,这些是不可动摇的国民经济学的事实)。这种解释问题之方式之所以行不通;原因有二:首先,这种方法想把经济乃至工业这个制度部分从资本主义文化制度的统一体中分离出来,并指望从先改变经济制度达到整体上也是“上层建筑”方面的制度改变(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点);其次,这种方法基于一种误识,以为市民类型是资本主义“秩序”的一种后果现象(而非相反,如我们所主张,这一秩序才是“市民精神”的结果)。倘若如此,那么,从另一方面讲,只有当资本主义类型的人及其“精神”失去其法统,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改造本身才有可能,这一点便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