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我们把有史以来一直都围绕着意志概念的各种形而上的猜测和矛盾都清除掉,我们就会看到单纯的、有关建立在某种预先经过系统表述的设计基础之上的自发性的活动的经验。这种经验是非常适合进行清晰的描述的。我们已经通过上面的最后几段话阐明了这种经验究竟是什么——更加具体地说,我们已经阐明了设计是什么,阐明了我们用来认识设计和建立在设计基础之上的、自发性的活动的“明证”是什么。我们即将加以讨论的是,当我们采用动机这个概念的时候,设计本身究竟是如何构成的。对于我们的意图和意愿来说,对有关使设计得以付诸行动的意志的现象性经验、对有关特定的——就像詹姆斯所称呼的那样——“命令”的现象性经验进行的分析并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对此将略而不论。不过,这里应当顺便提到的关节点是,就任何一种有关意志的现象学而言[43],胡塞尔对反思性经验和非反思性经验所进行的区别,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让我们转向包含在“自愿性行动”这个标题之下的第二组题目,亦即转向有关选择、决定和自由的问题。如果有人主张自愿性行动是富有意义的行为的标准,那么,这种行为的“意义”就完全是由选择构成的——就完全在于行动者以一种方式,而不是以另一种方式进行其行为的自由。这不仅将意味着这种行动是“自由”的,而且,也将意味着这种活动的各种目标在进行决定的时刻就都已经是已知的——简而言之,它将意味着至少在两种目标之间存在着某种自由选择。柏格森所做出的无可争辩的贡献就在于,在他那早在1888年就已经出版的《时间和自由意志》[44]之中,他便成功地解决了有关决定论的基本问题。接下来,我们将对他的各种论断进行概括的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