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节之中,我们一直在探讨和研究我们所谓“伪原因陈述”。现在,我们希望使这些陈述与真正的原因陈述形成对照。存在于它们之间的差异是由下列事实表现出来的,即后者根本无法被转译成目的陈述。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假定我说一个谋杀者是为了谋财而犯了谋杀罪。这是一个目的陈述。不过,假定我说这个人之所以变成了一个谋杀者,是因为他受到了他那些恶劣伙伴的影响,这种陈述所处的便是一种与前一种陈述的层次截然不同的层次了。以将来完成时态进行的设计过程所具有的、整体性的复杂结构,在这里是根本不适用的。我们的第二个陈述所要做到的,就是选取一个过去的事件(也就是说,选取这个谋杀者),并且把这种事件与一个比它还要早的事件——也就是说,他那些恶劣伙伴的影响——联系起来。因此,这是一种截然不同的意义脉络。我们都非常容易把这种意义脉络称为“对于行为的说明”。不过,显而易见的是,这样一种说明所谈到的只不过是,这个谋杀者的某些过去的经验就这个谋杀者而言造成了下列倾向,即必须通过暴力,而不是通过诚实劳动来实现他的目标。因此,存在于这两种通过我们的两个陈述表达出来的动机之间的区别就在于,目的动机是根据设计来说明活动的,而真正的原因动机则根据行动者过去的经验来说明这样的设计。
让我们来看一看另一个例子。假定我说:“我张开了我的伞,因为天在下雨。”首先,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我的这个陈述表达了某种伪原因动机。如果我们把这种原因动机翻译成有关“目的动机”的语言,那么,我们所看到的便是下面这段话:“我张开了伞,是为了免于把自己淋湿。”在这里得到表达的设计认为下面这一点是理所当然的,即穿湿漉漉的衣服会让人觉得难受。不过,这样的考虑本身却并不属于这里的目的系列。这种目的系列是由这样的设计开始的,而这样的设计者则认为穿湿衣服让人觉得难受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我之所以设计一种活动,是为了防止某种让人觉得难受的情境出现。接下来出现的行动便是取向这种通过将来完成时态确定下来的设计的,我们或许可以用下列判断把这种设计表达出来,即“如果我张开了我的伞,我就可以避免把我的衣服淋湿所导致的难受状态了”。所以,应当把这种具有其逐步实施结构的行动置于这种设计的意义脉络之中来加以理解,因为这样的意义脉络是以单型性的方式把这种整体性的活动当作一个统一体来看待的。正像我们刚刚表明的那样,这种设计本身是建立在下面这种类型的意义脉络基础之上的,即“在下雨的时候张开伞,就可以使人保持干爽”。我已经经历过这种陈述所表达的真实情况,因而我在进行这种行动的过程中便认为它是理所当然的。关于目的动机和与之相对应的伪原因动机,我们就论述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