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节 有关处于自然的感知过程之中的变形自我的一般性论题
在第二章中,我们已经通过分析存在于孤独的心灵之中的时间意识,初步完成了有关意义的构造过程的研究;尽管这样的研究仍有缺憾,但是,我们现在需要把研究重心转向意义在社会世界之中所特有的给予方式上去,也就是说,转到人们通常所谓“理解他人”上去。当我们开始进行我们对社会世界的研究的时候,我们便放弃了严格意义上的现象学方法。[1]我们将从单纯地接受社会世界的存在——就像无论在日常生活之中,还是在社会学观察过程之中,人们始终都是以自然立场所具有的态度来接受它那样——开始。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我们将避免所有各种从先验现象学的观点出发来探讨和研究它的尝试。因此,我们将回避整整一组问题——胡塞尔曾经在其《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一书之中指出过这些问题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和难度,尽管他并没有专门探讨和研究它们。[2]只有通过进行他在该书之中确定的分析,有关“Thou”(汝)的“意义”的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答。然而,即使在现在,我们也可以相当肯定地指出,一般性的世界概念必定是既建立在“任何一个人”概念基础之上,因而也是建立在“他人”概念基础之上的。[3]马克斯·舍勒在其“认识和劳动”(“Erkenntnis und Arbeit”)一文之中,也曾经表达过同样的观念:
首先,就由生命体和无机物构成的整个自然界的实在而言,由同时代人和共同体构成的世界的实在,作为汝领域和我们领域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不仅如此,在面对由一个人自己的自我的意义上的“主我”及其各种个人经验构成的实在的时候,无论是“汝”的实在,还是一个共同体的实在,也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