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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节 指号和指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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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必须把“指号”或者“符号”概念与表示“标示”或者“征兆”的一般性概念区别开来。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我们将会遵循胡塞尔在其《逻辑研究》的“第一研究”之中提出的观点。[29]胡塞尔所说的“标示”指的是某种对象或者事态,而在相信前者的存在是相信后者的存在的某种非理性的(或者叫作“难以理解的”)动机的意义上来说,这种对象或者事态的存在可以标示出另外某种对象或者事态的存在。在这里,对于我们的意图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完全存在于解释者的心灵之中的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胡塞尔所说的“信念的动机”与我们所说的“行动的动机”没有任何关系,这是显而易见的。胡塞尔所说的“动机”和我们所说的动机一样,都是某种意义复合体,或者说是意义脉络复合体。不过,它却是一个至少由两种解释图式组成的复合体。然而,当我们对某种标示进行解释的时候,我们并不会注意这种因果关系,因而这种动机并不是“合理性的”。所以,存在于这种标示和被标示物之间的联系,纯粹是一种形式上的一般性的联系;与之相关的任何逻辑性成分都是不存在的。胡塞尔也会同意这样的观点,这是毋庸置疑的。无论是有生命的对象,还是没有生命的对象,都可以作为标示而发挥作用。对于一位地质学家来说,地球表面上的某种地质构造,便是有关某些矿物质的存在的标示。而对于一位数学家来说,一个代数等式具有某种奇数度这个事实,便标示着它至少具有一个实数根。所有这些标示都是存在于解释者的心灵之中的关系——或者叫作相互关系,因而对于他来说也可以称之为意义脉络。从这种意义上来看,对于观察者来说,他人的身体的各种得到觉察的运动,都是有关这个正在被观察的人的心灵之中发生的各种事情的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