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对问题的预备性概览
德国学术史在刚刚过去的五十年之间出现的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一直是有关社会学的科学特征的争论。对于个体和社会的关系的系统性研究,从一开始就是以人们进行的、激烈尖锐的争论为标志的——这种争论既涉及它所特有的研究程序,也涉及它的目标。正如就其他领域而言所出现的情况那样,这种争论既不局限于有关这样那样的理论所具有的真理的问题,也不局限于这样那样的方法所具有的正确性的问题。毋宁说,人们所一直在争论的、具有整体性的主题,是有关各种社会科学究竟是不是作为某种凭借自身的权利而富有独特性的东西,以及它们在前科学的经验之中究竟是否具有优先权的问题。比如说,在一个阵营之中,我们所看到的是人们完全像探讨和研究各种自然现象那样来探讨和研究社会现象,也就是说,他们是把这些社会现象完全当作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出发而确定下来的物理事件来探讨和研究的。然而,在另一个阵营之中,我们所看到的却是人们把这两类现象极其鲜明地对照起来。在这里,人们是把各种社会现象当作从属于某种客观精神的世界的东西来探讨和研究[1]——虽然这样的世界确实是可以理解的,但它却并不接受各种科学法则的形式的支配。社会科学家针对其主题而采取的态度,常常是由他的各种预设前提决定的,常常是由他那些形而上学方面、伦理学方面,或者政治学方面的预设前提决定的,抑或是由无论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决定的。这些预设前提既有可能是以心照不宣的方式假定的,也有可能是公开陈述出来的。当他从事研究活动的时候,他发现自己陷入了对一些问题的纠结之中——只要他希望他的研究工作从根本上来说具有某种意义,那么,解决这些问题似乎就是必不可少的。社会科学所涉及的究竟是人的存在,还是仅仅涉及他那些不同的社会行为方式呢?社会是先于个体而存在,因而个体离开了社会整体就根本不存在了吗?或者说,我们应当以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方式来提出问题,说只有个体才存在,因而包括社会本身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都只不过是一些抽象——都只不过是各种孤立的个体的行为的“函数”吗?究竟是人的社会存在决定其社会意识,还是他的社会意识决定其社会存在呢?我们能够把人及其文化的历史还原成某些诸如经济学的法则这样的法则吗?或者反过来说,我们难道不能说所谓经济学“法则”和社会学“法则”,所表达的只不过是使它们得以在其中得到系统表述的时代的各种历史性视角吗?由于面对着所有这些困境,许多社会科学家都试图以某些幼稚的伪解答来过早地探讨和研究这些困境,而这样的解答则来自一些要么是出于性情的主观偏见,要么是政治方面的主观偏见,要么充其量是形而上学方面的主观偏见,这样的情况也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