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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马克斯·韦伯关于有意义的行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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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韦伯的观点来看,理解社会学的任务就是理解和解释社会行动。而社会行动则是这样一种行动,即:

由于被正在进行活动的个体(或者诸个体)赋予了主观意义,因而考虑其他人的行为并且因此而在其进程中取向这种行为的行动。……当且仅当正在进行活动的个体把某种主观意义赋予“行动”的时候,“行动”便涵盖了全部人类行为。从这种意义上来看,行动既有可能是公开的,也有可能是纯粹内在的或者主观的;它既有可能由存在于某种情境之中的积极的干预所组成,也有可能由对这种干预的有意识的禁止所组成,或者由存在于这种情境之中的被动的默许所组成。[22]

有必要对韦伯提出的这些基本界定进行最细致的审视。

就让我们从他对行动的界定开始进行我们的批判吧。行动对于进行活动的人来说是富有意义的;正是这一点把行动与单纯的行为区别了开来。到这里为止,必要的社会参照并不存在。任何一种针对某种目标的行动ipso facto(根据事实来看)都是富有意义的。当我把我的笔尖浸泡到墨水之中,或者当我打开我工作用的台灯的时候,我就在进行富有意义的活动。现在,我们可以把这种初始性的意义概念引申到社会领域之中去,进而把它运用于社会行动,而正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社会行动是建立在其他人的行为基础之上的。

让我们简要地考虑一下社会行动的不同之处。首先,恰恰由于具有主观意义,社会行动必定是建立在另一个人的行为的基础之上的。不过,这却意味着我们现在所处理的是一个不同的意义层次。即使在不考虑任何一种社会参与成分的情况下,个体也已经能够以富有意义的方式进行活动。不过,当他进入各种社会关系之中的时候,他进行的各种行动就会呈现出某种进一步的意义。现在,它们都是以另一个人为注意中心——都是以一位“你”为注意中心的。在这个新的阶段上,我们只能把他的行动理解成是以这位“你”的存在为预设前提的。然而,从韦伯的观点出发来看,如果一种行动仅仅与另一个人发生接触,那么,它是不足以被称为名副其实的社会行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