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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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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我们一直在纯粹否定的意义上来使用“客观意义”这个术语,也就是说,用它来表示某种存在于行动者的内心之中的、与主观意义有所不同的意义。现在已经到了我们详细地陈述我们赋予这个术语的肯定性意义的时候了。

让我们用S1来表示一个既定的行动H对于行动者A来说所具有的意义。让我们用这种行动H通过A的某种身体方面的运动来表示它自身。让我们假定行动H既得到了他的朋友B的观察,同时也得到了一位社会学家C的观察。此外,让我们假定这种行动H对于这两种观察者来说都是有意义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都会把这种被他们看作是某种有关A的主观经验的标示的、行动H的外部过程,与某种意义联系起来。然而,我们已经具体证明了下面这一点,即无论是通过观察性理解,还是通过动机性理解,人们都是无法发现这种由A赋予其行动的、被预期的意义S1的。因此,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B将会根据其实际经验,把这种外部行动H解释成具有意义S2,而C则会根据理解的社会学的各种理想类型构想,把第三种意义即S3,指定给这种行动。按照韦伯使用的术语来看,S1将是A赋予他自己的活动的主观意义,或者叫作被预期的意义,而S2和S3则将构成这种活动的客观意义。不过,归根结底,S2只不过是与B有联系的客观意义,而S3则不过是与C有联系的客观意义而已。因此,把S2和S3称为客观的意义内容只不过是说,它们都与S1有所不同。实际上,由于S1只能从有关A的外部行为的证据之中推导出来,所以,必须把这种被预期的意义看作是一个有限的概念——即使在最适宜的解释条件下,S2和S3也根本不可能与这个概念达到完全一致。

让我们首先努力澄清这个有关客观意义的、通过S2和S3而被具体体现出来的概念。有一种解释必须马上加以排除。这种解释就是,S2是由B赋予A的活动H的主观意义,而S3则是由C赋予这种活动的主观意义。这样一种解读将会完全无视韦伯在使用“主观意义或者被预期的意义”这样的术语的时候所想到的东西。因为显而易见的是,一个行动只具有一种主观意义,这种主观意义就是行动者本人的主观意义。把主观意义赋予其行动的正是行动者A,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B和C分别赋予的主观意义,都只不过是他们赋予他们自己的行动的主观意义而已,也就是说,都不过是他们赋予他们那对A进行观察的行动的主观意义而已。显而易见的是,以主观意义这个问题为核心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难解之谜,因此,在目前这个讨论的初始阶段上,我们几乎不可能期待形成对它的本性的清晰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