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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转向分析构造过程对“把意义赋予某种活动”的概念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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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要通过一个例子对上一节最后出现的说明进行更加清楚的解释,而这样的解释也将会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这些问题的现状。[62]为了弄清楚理解的社会学的本质,我们把韦伯有关社会行动的界定作为我们的出发点。我们研究的第一步是对下列陈述进行分析,即“行动者把某种意义赋予了他的行动”。虽然我们在第二节里已经对此进行了部分分析,但是,我们在那时就已经发现,要想阐明客观意义概念和主观意义概念,我们就必定会离题太远。现在,我们终于可以回到我们论证的主要轨道上来了。

我们必须首先指出存在于“行动”这个术语之中的一个含混不清之处。这个术语首先指的是已经被构造出来的活动(Handlung),它是被人们当作某种已经是完全的单位、某种已经完成的产品、某种客观性来考虑的。不过,它也可以指正处于被构造的过程之中的行动,因而指的是某种流、是某种不断进行的事件系列、是导致某种东西产生出来的过程、是某种不断完成的过程。在我看来,任何一种行动,无论是我自己的行动,还是另一个人的行动,都是可以由这两个方面来涵盖的。对于我来说,我自己的正在进行的行动本身是作为一系列现存的和不断呈现的经验而呈现出来的,这样的经验都处于不断生成和不断消逝的过程之中。对于我来说,我的被预期的行动本身是作为一系列未来的经验而呈现出来的。对于我来说,我那已经结束和已经完成的活动(它是我已经进行完了的行动)本身,则是作为一系列已经结束的、只能被我通过记忆来加以静观的经验而呈现出来的。我的行动的意义不仅在于我在这种行动的进行过程之中所具有的意识经验,而且,也在于那些未来的、作为被我预期的行动而存在的经验,也在于那些过去的、作为我的已经完成的行动而存在的经验。在这个关节点上,我们可以运用我们在上一段论述即将结束的时候所做出的、对于已经被构造出来的意义内容和正处于构成过程之中的意义内容的区别。我们现在可以把这种区别专门运用到行动之上,进而做出下列区别,即把正处于进行过程之中的行动(actio)和已经被前者生产和构造出来的,已经完成的活动(actum)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