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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年”的笔记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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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之上一篇笔记所摘录的那些剪报中的老人,我们的苦楚微末到了不值得提起。但知识人的老年体验,也仍然有其价值。古代中国的知识人对人的衰老过程,有细致的体察。《礼记·内则》:“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煖,八十非人不煖,九十虽得人不煖矣。”《孟子》的说法微有不同。《尽心》篇:“五十非帛不暖,七十非肉不饱。”《梁惠王》篇则说:“五十者可以衣帛矣,七十者可以食肉矣。”为老人设想得何等周到,也证明了匮乏经济下上述待遇的难得——五十衣帛,七十食肉,在当今的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不也仍然像是梦话?

上一篇已经提到了据说有尊老传统的古代中国的年龄歧视。前一时读到《唐律疏议》关于限制老、幼及笃疾者告状的规定,大意是除了谋反、大逆等重罪以外,老、幼及笃疾之人不得告状(由人代告除外)。宋、明、清的法律文件均将老人归入“限制诉讼行为者”。除了老人的有关能力,以及能否承担法律责任等等考量外,作为理由的,还有老人、幼童及笃疾者(以至妇女)减免刑责的有关规定被利用,将助长诬告、缠讼之风:想来的确大有此类事实。此外,据有关的研究,传统中国法律对于包括老人在内的一些人实行“赎刑”,体现了“悯老恤幼”的基本原则(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是否可以理解为虽有现代人认为的“歧视”,却也另有补偿?

古代中国的确有尊老的倡导,是否成其为“传统”,我还真的不大敢确信。我知道民间有所谓的“耆老会”,或八老、十老会之类,与“会”的多半是致仕官员,所谓“衿绅”,是有某种身份的老人,与草民无干。另有一种朝廷的规定仪式,“乡饮酒”,以尊老敬贤为宗旨。读到台湾学者邱仲麟的一篇关于明代“乡饮酒礼”的论文,题目很有意思:“敬老适所以贱老”,当然说的是明代的事儿,但与我们的经验并不相远。“乡饮酒”这种典礼,今天已少有人知晓为何物了,据邱先生说,在明代的实施中变了味道。据我们当下的经验,不必说一些乡镇破败、名存实亡的“敬老院”,即使逢年过节官员借此作秀的“送温暖”、“送爱心”,居高临下施舍式的“救济”——而且必不可少老人对着媒体千恩万谢的表态,岂不都可以用这种说法,“敬老适所以贱老”?我们的古人长于推究“礼意”,对“礼文”背后的意涵的分析,有时实在精到。今人对我们的各项政策,也何妨细细地分析,探究其“背后”都有些什么东西?那想必有助于提高公民自觉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