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屈原自沉于汨罗江之后约过了一千九百年,又有一位在中国文化史上卓然高标的人物用剔刀自刎于大狱之中,他便是以“狂”与“大胆”自任的李贽。除了自杀这一举动之外,我们在屈原与李贽之间似乎找不到什么共同之处,但是如果我们调整一下审视角度,用士人的自救意识为参照,那么我们就不难发现,二者又存在着某种可比性。在分析屈原的文化人格时,我们是以先秦士人的思想代表——诸子作为参照的;在这里,我们则以宋明时期士人阶层的思想代表——理学家作为阐释李贽文化人格之参照。
宋明理学,就其发生而言,乃是一场规模宏大的儒学复兴运动。晚唐的腐朽政治,五代的靡弱士风,宋朝立国后的频频外患,都是刺激宋代士人阶层的外在因素。在这种刺激下他们产生了高扬主体意识,振兴学术文化,以便“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雄心远志。在理学家们积极建构自己的哲学体系与价值观念时,他们所面对的思想资料是那样丰富,以至于他们几乎都曾徘徊于各派学说之间而难以取舍。最后他们选择了儒学,但对老庄佛禅却并没有一概摒弃,而是在一个更高的理论层面上将他们融汇于儒家学说之中。我们知道,儒家之学偏重于救世,道释之学则偏重于自救,由于理学家援道释而入儒,并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重新提出自己的价值范畴,故而理学从一开始就是以自救与救世兼重为特征的。
例如,“理”或“天理”这一宋明理学的核心概念,即儒道融合的产物。先秦儒学重人道而轻天道,孔子所言之“道”带有明显的道德理想主义色彩。先秦道家则重天道而轻人道,老庄之“道”,带有明显宇宙本体意味。战国末年的儒者,主要是思孟学派,才开始将儒家之“道”提升到本体论高度,但同时仍保留着道德理想主义基质。宋明儒学之“天理”概念,正是直接由思孟学派的“天之道”发展而来。它兼有宇宙本体与道德规范双重特点。因而他既彰显于万事万物之中,又深藏于人的心里。程颢说:“有道有理,天人一也,更不分别。”(《二程遗书》卷二)这外在之“理”既是天地万物存在的依据,又是社会伦理秩序的必然法则,它超越于君权之上,具有不容怀疑的至上权威性。由此可知,这个“理”是士人阶层为规范、限制君主而设定的价值范畴,与先秦诸子高扬“道”以限制“势”的做法基于共同心理。只是由于君权在人世间乃是至高无上的,所以理学家们不得不借助老庄佛释的形上学,赋予“理”以超社会的本体性质,使之更高于君权。因此,这外在之“理”并不是宋明儒者对客观世界进行纯认知性考察的结果,而是士人阶层自救意识向形上范畴的呈现。它与先秦儒家的“道”一样,都是士人阶层社会乌托邦精神的理论化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