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乌托邦与诗——中国古代士人文化与文学价值观(修订版)

五、士人阶层在中国古代主流文化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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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人们对中国古代文化,包括文学观念的研究大体是沿着两个方向进行的:一是从具体文化现象(包括文学作品)中归纳出有普遍性的规律和特征;二是从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入手寻找文化现象的外在依据。这两种研究倾向都在各自可能的范围内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同时也都暴露出自身的局限。也有不少研究者试图将这两种研究倾向统一起来,即在两个维度上来阐释文化现象的特点和意义。然而这种统一并没有在根本上弥补上述两种倾向的不足,因为它并没有引入任何新的维度。那么是否存在着这样一种新的研究维度呢?我认为是存在着的,这就是作为文化现象内在构架的价值观念的建构者,即主体维度。任何价值观念的建构都不是个体所能单独承担的,因而这个主体必定是一个集体主体,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阶层或社会集团。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只是经由这个阶层的主体性活动才显现为文化现象的。我们这里对中国古代文学价值观进行考察,即试图从这一新的维度入手,以期有新的发现。这一主体就是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并一直相续相禅达两千多年之久的士人阶层。

那么士人阶层是怎样一个社会阶层呢?这个阶层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在这一时期,社会的分化、改组使原来许多有文化知识的贵族沦为庶民,他们将文化带到民间,并促进了私学的兴起,于是许多庶民的子弟也通过私学而获得文化知识。这样由来自上下两个方面的人员就构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人们将原来对最低一级贵族的称谓移到这些人身上,称他们为“士”。这一新兴士人阶层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文化系统与政治系统的第一次分离,自此之后,精神文化的传承、发展、创造的重任就由士人阶层来承担了。尽管后来历代统治者都曾试图恢复学术文化系统与政治系统的统一,但士人阶层作为文化的主要承担者这一事实,是再也无法改变了。正是由对有共同的文化遗产,共同的文化传播与创造任务,才使士人形成一个具有共同特征的社会阶层。那么,这个阶层的共同特征是什么呢?首先是独立性,即相对于统治者和农、工、商三民所具有的独特的社会地位与独立意识。他们大多来自社会中下层,有些人还亲自参加劳动生产,但他们不是一般的劳动者,因为他们是以君权为核心的官僚体系的后备军。他们虽然向往进入仕途,但又不甘心仅仅成为统治者的工具,而是努力按自己的价值观去干预社会政治。从思想观念上来说,他们对自己这一社会阶层有明确的自我意识,懂得自身价值并极力进行自我塑造。他们有自己特有的人格理想和社会理想,有自己的价值观念。其次,士人阶层有明确的主体意识,他们承担着文化,文化又赋予他们以伟大的使命感。他们的主体意识表现在重新建构社会价值系统的企图上:向上规范君主,塑造理想的统治者形象,向下教化百姓,建立理想的人伦关系与社会风俗。以天下为己任是士人阶层主体意识的集中表现。最后,士人阶层具有超越意识,他们不仅要改造社会,而且追问自然宇宙、社会人生的最高价值本原。他们超越意识的外在表现是高悬一个形上范畴(道、天理等)在客观世界之上;其内在表现是标举一个人格境界(道家的“清静无为”与儒家的“君子圣贤”等)在自己心中。前者使他们以卫道者自居,获得与君权抗衡的精神依托,后者使他们自我修持,进行人格的自我提升。孔子的“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孟子的“存心养性”与“养气”是儒家士人这两种超越意识的概括。老子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与庄子的“逍遥”“无待”“坐忘”是道家士人这两种超越意识的体现。